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二)》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二)》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此前,在“两高”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采取的量刑标准,是倍数折算标准。
具体来看,在《解释(二)》颁布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旧标准中,上述两个罪名的“数额较大”标准是6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是100万元;新标准中,“数额较大”标准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降至2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旧标准中,上述罪名的“数额较大”标准是10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是4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标准是6万元;新标准中,该罪名的“数额较大”标准降至5万元,“数额巨大”标准降至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标准降至3万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旧标准中,该罪名的“数额较大”标准是6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是200万元;新标准中,该罪名的“数额较大”标准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降至100万元。
《解释(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采取的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罪名的标准,量刑档次也与国家工作人员完全一致,取消了“二倍”“五倍”的倍数折算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案起点全面下调,入罪门槛降低。
另外,《解释(二)》也明确,最终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