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小米 SU7 Ultra“挖孔机盖”版维权案,至今已过去近一年时间。从小米发布量产版小米 SU7 Ultra,到车主提车后实测发现“挖孔机盖”的内部结构并不具备“高效导流”功能,进而到车主要求小米退还定金,并起诉到法院。围绕小米汽车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小米和购车者们展开了长达大半年的拉锯战。
近日传来最新消息。据维权车主披露,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已在2026 年 2月1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除了支持双方解除购车合同外,驳回了原告车主的其他三个诉讼请求:判定小米汽车虚假宣传、判定小米构成违约、判定小米双倍退还定金(实际仅支付1万元定金,未提车)。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米方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也不存在违约,因此不支持原告车主双倍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原告车主以及参与此次维权的众多车主都不予认同,纷纷支持原告继续上诉。目前,原告车主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案件焦点一:小米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小米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从判决书看,法院认为小米方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的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小米SU7 Ultra原型车作为专为赛道设计的竞速用车,与更侧重于满足日常需求的SU7 Ultra量产车,在车辆配置和功能要求上明显存在重大差异;且小米召开的官方发布会及此后的宣传也已明确表示“量产车跟原型车非常不一样”,原告作为一般理性人,应该能够知晓量产车不可能在配置与功能上与原型车完全匹配。
判决书截图
同时,小米对“挖孔机盖”的宣传用语从一开始的“高效导流”更改为“部分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但除外观展示外,从未明确该配件的具体参数以及对车辆功能或性能指标有提升的具体数值。因此法从上述宣传用语得出小米方应按照原型车的标准来制作、交付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量产车的前舱盖应当具备与原型车相同的性能的结论。
其次,法院认为,本案中车主并未实际提车,只是依据小米方对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宣传用语发生的变化以及网友发布的视频等证据来主张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高效导流”的具体参数标准以及被告方交付车辆未达该标准,所以不能仅凭宣传用语发生变化以及网友发布的视频等证据来确定。
判决书截图
法院还指出,从小米提供的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气动力风洞实验报告》试验数据看,小米 SU7 Ultra 碳纤维风道版“在下压力测试中,试验数据为发盖开孔会降低前轴升力系数C1f 0.002,降低后轴升力系数 C1f 0.002,增大风阻系数Cd 0.001,可增加下压力。”证明该车的开孔机盖存在气流导流、提高车辆的制动散热能力等功能,与原告主张的上述“贯穿风道”应具备的功能基本符合。因此,在无明确量化标准的前提下,“高效”与“部分”并不必然对立,相关宣传口径的变化也不足以证明虚假宣传的成立。
案件焦点二:小米是否违约?是否需双倍退还定金?
对于小米方面是否存在违约,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及其附件仅明确了“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配置,但并未约定具体的性能参数或指标。原告主张以宣传表述为准,但宣传中同样未明确该配件明确具体的参数以及对车辆功能或性能指标有提升的具体数值,也未作出相关的承诺。虽然小米方的宣传从“高效导流”变更为“部分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确实存在表述不严谨之处,但在缺乏“高效导流”具体参数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仅凭被告方宣传用语发生变化以及网友发布的视频等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方存在违约。
判决书称,小米于2024 年 10 月 29 日首次公布 SU7 Ultra量产车的外观及部分参数时,并没有明确消费者购买量产车时是否可以选装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也未公布量产车加装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后的外观,原告在此情形下仍选择支付意向金 10000 元,说明其购车目的系购买量产版小米 SU7 Ultra 车辆(无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版),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并非影响原告选购小米 SU7 Ultra 车辆的决定性因素。
同时,小米方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已明确表示未交付订单可免费更改为此前未选装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铝制前舱盖版小米 SU7 Ultra 车型,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米方存在“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所以不支持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被告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不过,判决书也指出,由于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方也同意解除,所以法院支持双方解除2025年3月5日签署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解除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3 日,即“原告要求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被告方即本院诉状送达被告方之日。”
维权车主不认可判决,原告已提交上诉状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小米维权车主群里的车主们均表示无法接受。有人认为,在小米订单上购买车辆的选项页面,写着完全复刻原型车等一系列字眼,实车上也确实没有这些功能,“视频宣传和购买页面的文字就是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一位车主说,“小米都进行宣传了还能叫没说,那我以后宣传我的产品,我随便怎么宣传都行?”
另一位车主说:“当时订购的时候,车主们可不是认为小米的说法是模糊性的,小米的宣传视频、雷军自说,包括选购页面都写得清清楚楚,有完全复制了原型车、贯穿风道等字眼,还有图片都能看出来是性能车,并有空气动力学和下压力等描述,所以我们大家认为是这样一辆车,才订购的。”
2025年3月2日,雷军微博截图
此案原告车主和律师同样不接受判决结果。据悉,原告已委托律师正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应该能够知晓量产车不可能在配置与功能上与原型车完全匹配,以被上诉人从未明确案涉机盖的具体参数以及对车辆功能或性能指标有提升的具体数值,认定量产车的前舱盖不应当具备与原型车相同的性能,属于认定错误。
原告车主认为,首先,自己从未说过量产车应当与原型车的所有配置与功能完全匹配,始终主张的是量产车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应当具备与原型车机盖相同的功能。其次,小米方面在发售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选配件时,明确说明相较普通铝盖是“新增2个贯穿风道,实现前部空气高效导流”,但庭审中,要求小米方说明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具体功能时,小米方仅回复可以实现部分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的功能,不仅与前期宣传的功能描述不一致,也没有真实、全面的作出具体说明。
原告车主认为,小米方以从未发布过案涉机盖的具体参数、功能为由,也不说明高效导流和可以实现部分气流导出、辅助前舱散热的真实、全面情况,利用消费者的非专业性进行选择性利好宣传,而法院竟然也据此认为消费者应当接受这种模糊且明显引人误解的宣传,显然属于认定错误。
此外,车主认为,自己支付10000元意向金后,是在小米发布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后才支付定金并锁单确定购买车辆的,所以自己的合同目的不仅是购买一辆汽车,而是购买一辆具备和原型车机盖功能一致的具备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车辆。“当小米交付的量产车机盖不具备期宣传的功能时,我的合同目的不仅不能实现,反而被没有选配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车主甚至全网嘲笑,严重损害了‘米粉’对雷军、小米企业的无条件信任。”
除此之外,维权车主群里,也有代理律师对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小米汽车出具的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提出质疑,认为该报告系小米单方委托形成,并非依司法程序委托的鉴定意见,小米既未举证说明委托机构在本案中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也未提交完整的原始试验数据、试验方案及可供第三方复核、重复验证的技术资料,因此对该报告的证据作用提出质疑。
同时,该报告显示,前舱盖开孔前后,前轴升力系数变化仅为-0.002,后轴升力系数变化为+0.002,风阻系数变化为+0.001。该变化数值极其微小。从通俗角度理解,该变化幅度已接近风洞测试中因环境、设备及模型误差可能自然产生的波动范围。所以这份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完全无法体现小米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的 “完全复刻原型车”“采用相同空气动力学设计”“高效导流”“贯穿风道” 等宣传用语暗示的效果。
车主代表感叹:消费者维权太难!
随着案件进入二审,最终判决结果还要再等一段时间。与此同时,小米车主们分别在杭州、苏州、上海等地提起的诉讼,也都还没有结果。
杭州维权车主高先生说,进入法律途径后,车主们的维权之路比较漫长。有的法院至今未予立案,比如他向杭州钱塘区法院提交的诉状至今未被立案;有的法院虽然开庭过了,却被小米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至今仍没有最终结果;还有的开庭后也没有出结果。
高先生感叹说,从这次小米维权,他感受到了消费者个人维权的难度:
首先,(这次纠纷)本应该由相关监管部门出面协调,但不知道为什么,明明有争议,却都直接不予受理。
其次,起诉过程中,消费者费心费力费钱,自己最多大概懂一些法,但实际操作完全不知方向,全凭律师,且律师水平参差不齐,而大公司有最专业的法律团队,能从各种刁钻角度反驳所以想打赢官司不容易、
另外,消费者订购商品时被要求签各种合同协议,这些协议多数就是让人打个勾,且内容又长又专业,“消费者没有耐心看,也没有专业知识看,最后即使看了,也没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修改。最后出了争议问题,企业就靠这些条款各种免责。”
目前,此案仍在二审程序中,对于这批案件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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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唐登涛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刘崟
校对 叶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