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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层面基本确实可能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究,但这不影响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撤销违法取得的资格并收回房屋——两者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深圳住建局依规章"原价收回"房屋,法律上是"行政纠错/撤销行政给付",不是"行政处罚"。

为什么"30年旧账"还能追?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

1、违法状态持续:骗购者一直占有本不应属于他的保障房,非法占有状态持续至今,行政机关随时可发现并纠正。

2、特别法规定优先:深圳政府规章第88号令第74条明文授权住宅管理部门收回骗购安居房,属特别行政规定,不抵触上位法。

3、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房名额属稀缺公共资源,纠正骗购行为具强烈公益目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因时间久远而认可"骗取资格合法化"。